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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偷税2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6:15 阅读: 来源:鱼缸厂家

记者赵显通讯员杨军

近日,河南省国税局公开曝光了2012年度十大涉税违法案件。据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经过各市、县稽查局对2011年已查办稽查案件的整理汇总,各级国税系统都会公开曝

光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重大税案。

在这次曝光的案件中,偷税案件5起,涉及洛阳、新乡、许昌、信阳、济源5市,涉案金额达233.57万元;制售假发票案件4起,涉及郑州、焦作、濮阳、

周口4市,涉案人员10人;虚开发票案件1起,涉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597.24万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529.43万元。

基本情况

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法定代表人苏和平,经营地址位于承留镇花石村(裕华化工厂院内),经营范围是PVC缠绕机、PVC缠绕 管道、塑料型材加工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核定应税所得率5%征收。济源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0年4月对该单位2008年至2009年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一)该单位2008年至2009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68.54万元,其中2008年44.84万元、2009年323.7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62.65万元。

(二)该单位2008年少申报销售收入44.84万元,造成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6.22万元,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56万元;2009年少申报销售 收入323.7万元,依据核定的5%的应税所得率,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04万元。合计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60万元。

以上税款合计73.25万元。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济源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作出了追缴少缴纳的税款73.25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 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2.65万元及2008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56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了对所偷税款处以50%罚款34.61 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洛阳凯林铸材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洛阳凯林铸材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位于高新开发区孙旗屯浅井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满对,主营铸造、辅助材料的生产、销售,非标设备的制造,农机配件的批发、零售。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3月2日对该单位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采取销售货物不记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313.29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3.26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少缴税款53.26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了追缴税款53.26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所偷税款处以50%罚款26.6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三、新乡市华昌塑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新乡市华昌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位于牧野乡临清店,法定代表人王贵东,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是塑钢加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 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新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对该单位2008年至2009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账外销售塑钢产品,少申报销售额,造成少缴纳增值税54.31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万元,以上税款合计74.46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少缴税款74.46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了追缴税款74.46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所偷税款处以50%罚款37.2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基本情况

信阳市奥龙申旺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法定代表人周传政,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平桥区平桥办事处十八里村,主营塑料编织包装袋生 产、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0年6月对该单位2007年至2009年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2007年至2009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7.58万元、企业所得税税1.95万元,合计19.53万元。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作出了追缴少缴纳的税款19.53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 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7.58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了对所偷税款处以50%罚款8.79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单位涉嫌税收违法犯罪,信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五、许昌双马万通制药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许昌双马万通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9日,位于许昌市解放路南段10号,注册资本360万元,法定代表人冯海松,主营生产、销售右旋糖酐原料 药,2006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许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6月至8月对该单位2008年至2010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 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8年至2009年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87万元;2010年少计销售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15万元、企业所得税2.05万元。

以上税款合计13.07万元。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许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了追缴税款13.07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所偷税款处以60%罚款7.8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六、黄富官、黄相军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

基本情况

黄富官,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下江山村2-112号。

黄相军,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下江山村1-77号。

违法事实

2011年5月初开始,黄富官、黄相军二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永丰新都小区21号楼7楼26号房间内,以使用短信群发器发布出售发票信息的方式销售假发票。2011年8月,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破获该案件,查获假发票7份,票面金额214.72万元。

处理情况

2011年10月1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黄富官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黄相军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七、台前县张素华非法制造发票案

基本情况

张素华,女,27岁,汉族,河南省台前县孙口乡曹岭村人。

违法事实

2010年7月17日上午,台前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后方乡张庄村将正在印制假发票的张素华

抓获,并查获印刷机一台、印制发票模板6张及半成品假发票23000页。

处理情况

2011年1月26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素华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八、商水县石玉龙等非法制造发票案

基本情况

石玉龙,男,汉族,33岁,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人,于2011年6月1日在周口被商水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迟道桂,男,汉族,38岁,安徽当涂县博望镇人;周水花,女,汉族,39岁,江苏省镇江市人。迟道桂和周水花是夫妻关系,6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违法事实

2011年6月1日,周口市警方一举捣毁了位于周口市商水县城西郊章华台村大马庄组的假发票印制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石玉龙。6月3日,迟道桂、周水 花夫妇在安徽省当涂县博望地区被抓获,警方先后捣毁了迟道桂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博望镇的6个假发票储藏窝点。该案共抓获石玉龙等涉案人员3人,捣毁假发票窝 点8个,收缴各类假发票124.58万份,缴获印制假发票机器4台。

处理情况

目前,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九、朱树谦等制售假发票案

基本情况

朱树谦,男,河南漯河人;陈景俊,男,河南驻马店人;杨小文,男,河南沁阳人;李小民,男,河南沁阳人。

违法事实

2010年8月7日,沁阳市公安、税务人员成功破获朱树谦等制售假发票案件,抓获朱树谦、陈景俊、杨小文、李小民4名犯罪嫌疑人,端掉印制假发票窝点1处,查获胶印机、晒版机等制假设备多台,收缴各类假发票95.3万份、半成品定额发票130万份。

经查,2008年3月以来,朱树谦等4人以郑州为制贩假发票的源头和中转站,通过发放手机短信、寄送快递等手段,将非法印制的假发票销往湖北、山西、河南等地。

处理情况

2011年5月30日,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朱树谦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3万元;判处陈景俊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2.5万元;判处杨小文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判处李小民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

十、兰考县瑞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情况

兰考县瑞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地址位于兰考县红庙镇东村,法定代表人史红君,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棉纺织品、棉布、服装加工销售。2010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兰考县国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对该单位进行检查。

违法事实

该单位实际经营人霍海前2011年1月、3月在没有实际生产及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597.24万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529.43万元。

处理情况

2012年2月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霍海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所涉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缴纳入库。所涉案人员已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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